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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员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三类。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团体会员 1、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2、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并愿意参与学会的领导与决策工作的团体会员,可以申请作为理事单位。 (二)个人会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1、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具有各种技术职称或学历,从事环保工作或其他专业的科技人员。 2、热爱环保事业、热心环保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人员及各方面人士。 (三)荣誉会员 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会活动。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已成为本学会会员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被选为学会理事: (一)由有推荐名额的学会单位会员或学会秘书处推荐; (二)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如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清远市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已成为本学会理事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被选为学会常务理事: (一)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学会秘书处推荐; (二)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通过,如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清远市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包括学会祕书长和一位副秘书长。 |